章纳税,有偷税漏税者,将严惩不贷。依大明的规定,城市地商人必须实行商人市籍制度。所谓地商人市籍制度,就是商人们手持申请市籍开业保证书到地方政府登记,经官府批准,取得了某地居住的权利,并交纳一定地市租后,才准在城内建立商店,从事商业贩卖等经营业务,和后世的工商管理证书,营业证书等差不多。这种制度的实行,有利于对商人的管理和征税。
至于牙帖制,是指一些收取佣金的中间商,批发商,金融商,商业经纪人之类的人物,经本人申请,官方批准后,领取印信文簿,就可以从事各式各样的经营活动。考虑到登州商业的繁华,已经出现一些牙行,钱庄当铺之类的商店,这个管理制度,有必要跟上。至于这些商人们的管理,商税的征收工作,便由新成立的工商司管理,该司设大使、副使、攒典、巡拦等小吏。收上来的钱,每年除了公费外,按登州镇内各官的大小集体分红。
大明凡商税,皆是三十而取一,过者以违令论。今上于万历十年又有言,铺行下三则免征税契,买价不及四十两及典价,一概免税,其买价至四十两以上者,每两止税银壹分伍厘。登州府依旧按照这个标准执行,但是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一条:逾期不补缴税金的,如果查实偷税漏税,非但要补缴税金,还要处以相当于税金十倍的罚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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