众人尤其对第一、四条颇有看法,在鲁德之等人眼中,儿女的婚姻由父母决定乃是天经地义。
离婚自由?天下岂有女人休夫之理?至于一夫一妻也不妥当,自古以来甭说皇亲贵胄,那个达官富商没有三妻四妾?
欧阳轩对这种男权思维实在无语,却也知道婚姻习俗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,而且传统力量的惯性巨大,要想改变也非一朝一夕之事,便再次作了解释,也在相关条款上作了让步,才勉强通过了新的婚姻制度。
新的婚姻制度仍为四条。对于第一条结婚自愿、离婚自由的条款,在欧阳轩的坚持下勉强通过,并加入了保护军婚的条款,非经现役军人同意女方不得提出离婚,这争取到了大部分人的支持。
第二条十六岁才能结婚条款争议不大,虽然农耕时代的人追求早结婚早生子的观念,也大多在十岁左右甚至更早便订婚了,但也多在十四五岁才正式成婚,多等一两年也无妨。
第三条婚姻要在官方登记倒也合情合理,只是众人对于婚前检查的条款并不理解,欧阳轩解释了优生优育的原理后,大家倒是积极支持,议定有严重遗传病、先天性残疾和智力障碍情况者不得结婚生子,免得增加社会和家庭负担。
现在的生产力水平实在养不起闲人。对一夫一妻的争议,反对人员之多完全出乎欧阳轩的意料。
除却鲁德之的理由外,其余人提出了一个他无法回答的问题:即长期的战乱让青壮男子损失严重,现在男少女多,如果不允许一夫多妻,没有婚配的弱女子怎么活下去?
这个问题让欧阳轩一时语塞,他也知道农耕时代为什么会重男轻女,因为土地需要劳动力。
无奈之下他也只好作了妥协与让步。故第四条便修改为原则上为一夫一妻,且正妻必须是汉人,这后一句是杜富要求加上去的。
他行商多年见过太多异族婚姻,他对众人解释说,霹雳军治下将来可能会有异族女人,必须保证汉族女人的利益。
不料这个解释却惹恼了参加军政会议的党世坚等山民长老,让他们怒目圆睁。
要不是欧阳轩在场,他们必然会大骂甚至会动手,要知道这山中原本就是汉蕃羌混居,甚至还有沙陀遗民。
杜富提出的这个条款在他们看来是赤裸裸歧视山民。鲁德之见状便引用先秦时期的华夷之辩为杜富辩解说
“只要说汉语、穿汉服便是汉人”,这个说法获得了欧阳轩的力挺,众人才不再争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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