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”。
这话说的很拗口,其实说白了就是,法院判案子,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相应具体规定的时候,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判案。
这也是以前法院的一个老问题,就是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很喜欢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子。
最简单的“公平原则”,为了这个,最高法还专门出过典型案例,就是因为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来判案子。
法律为什么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来适用“法律原则”,就是因为一些个案你如果不用法律原则,那最后判下来的结果会看着很离谱。
但是,老习惯嘛,你只要给开口子,就会被有的人滥用,以至于最高法三令五申这个问题。
吕晓婉又是一通长篇大论,可以说这个时候两边的交锋已经从证券领域跳了出来,到了另一个层面上。
老唐这边再次开始反驳:“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不溯及既往,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……”
然后老唐开始详细论证,为什么特别代表人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。
既然要辩,那就要把所有的内容都掰开揉碎了来辩,设立特别代表人制度到底有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利益,以及,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人的利益!
然后,就是说,在这个案子里会损害到什么人的利益……
两人的辩论已经有点跳出法律的感觉了,最起码老唐的一些话,让上面的审判长听了都觉得有点心惊肉跳。
不是,什么资本家都出来了,这玩意你在这里说让我怎么办。
当然,资本家什么的老唐这也是随便说的,毕竟真的要说起来,这些投资者的性质也不好算。
投资者里面有公司,有个人,你不能一概而论。
除了吕晓婉之外,其他的被告同样请了律师,这些律师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。
比如老郑,所有被告里面只有他自己出庭了,在庭审现场,他说的理直气壮。
“我一个法务总监,我是没有其他办法的,我只能提出并保留我的意见,而且我认为我已经尽到了我作为法务总监的责任。”
“违法与否这不是我应该判断的,我只负责对该陈述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评估……”
“所以我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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