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,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;中国兵船不得拦阻。
十一、万年合约内言明,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,其定海、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。凡有英官居住之房屋,无论系英人建造亦或曾经修整,均不得拆毁,即交还华官,转交各业户管理,亦不请追修造价值,庶免致迟延不退,以及口角争论之事,以敦和好。
十二、所有英商,不许串合华商、海关官衙,偷漏税项;倘有偷漏走私之案,该英管事须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,以便本地方官捉拿;其偷漏之货,无论价值、品类全数查抄入官,并将偷漏之商船,或不许贸易,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,均不稍为袒护。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,一并查明,照例处办。
十三、嗣后凡华民至相港贸易者,均须在广州等五港口,完纳税银,领取牌照;非互市之处,不准华商擅取牌照往来相港,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,随时稽查通报。
十四、相港未设有华官,如有商欠,英官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,以归划一。
十五、前条载明,凡系华民带货往相港销售,或由相港带货至各港口者,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。今议定,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之牌照,或由相港至各港口,或由各港口至相港,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,粤海关转为通知相港管理之英官,以便查明稽核。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船之船号、商名、货物数目,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,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,查明稽核,如此互相查察,庶可杜绝假用牌单、影射偷漏等弊,而事亦不致两歧。
十六、英国之各小船,向不输钞。今议定,嗣后各船进出各港口,但使有一担之货,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,以昭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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