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石米。
转卖一个人的价格从“出产地”的“四五两”暴涨到“目的地”的“二十余两”,这必然驱使一批亡命之徒铤而走险,从事这一暴利的不法营生。
虽然满清在雍正时期进行过严厉的打击,可由于明清社会的奴婢买卖是获得官方允许的市场行为,所以一直屡禁不绝。
根据《大清律例》中“略人略卖人律”的规定,人贩子可以到贵州去买卖人口的,但是买卖的数量有限制, 一般不能超过4~5个,而且必须要在官府委任的官媒那里登记造册,让官府了解被买卖人口的数量、来历和流向。
简单地说就是:“贩买人口可以,但是数量不能太多,而且得听官府号令。”
可是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,允许人贩子进入贵州很容易,要约束和监管他们却很难很难。所以这些看似谨慎推敲的条文,实际上是给贩卖贵州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,把无数噬人的魔鬼释放到了贵州的土地上。
其实在那个时代,汉族女性也时时面临着被买卖的命运。在封建时代,妻妾女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“金融工具”,当一个家庭面临生存危胁时,卖妻嫁女就是一种避险手段。
后世的经济学者发现,清代中国许多地区对于妻、妾、寡妇、童养媳的区分定价,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。
(最耸人听闻的,是来自于乾隆年间巴县的一份诉讼档案。一名姓秦的妇女,在八年的时间里前后被人卖了五次之多。)
别说四川、贵州了,就是北京城宣武门外的骡马市,后世很多人光知道那里交易牲口,却不知道那里曾经还有个“人市”。
那位写过《国榷》的谈迁,在其游历北京城时就曾亲眼见过,顺承门(宣武门旧称)内大街有骡马市、牛市、羊市,还有人市,旗下妇女每天来买卖的人极多,牙人一般都是谈好条件后去对方家里,要么带人去,要么就是去看“货色”。
至于徐大用当初去洛阳买下插标卖身的陈继山兄妹,那简直是太平常不过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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